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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肇庆消费维权十大案例,这些套路骗过很多人……

2017-03-15 肇庆发布


买东西遇到霸王条款

买到的假货总是比真货多

网商承诺不兑现

退货拖欠让人烦

……

肇庆君不禁感慨,

当个消费者为何这么难?

我只不过想无忧无虑地买买买啊!


今天是3.15消费者权益日,

肇庆君和你一起回顾

肇庆消委会2016年十大案例

看看这些套路你有木有中招过?

(ps:下面案例往上滚动阅读)

案例一:

买车超过合约期 车辆迟迟不能登记


从2015年7月17号起至2016年12月12日止,端州区消委会陆续收到消费者对肇庆市鸿粤锐虎汽车销售公司的投诉共26宗。投诉内容都是购车超过合约时间而不能提供所购轿车手续,导致消费者车辆不能登记入户,影响正常使用。由于被投诉主体一致,所投诉内容一致,而且涉及金额巨大,投诉时间具有持续性、时间跨度长等特点,消委会对这起群体性投诉事件高度关注,并一起对该群体投诉事件的情况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分析问题的事实所在。 

经了解,该公司自2015年7月17号以来,在资金方面出现了问题,出售的轿车手续押在银行没钱赎回,该公司已正在办理公司整体转让手续。该事件究竟属于合同违约还是欺诈消费者行为,还需要端州消委会进一步深入调查取证才能最终确定。

从2015年7月17号至2016年9月13号,该公司共有上述类型投诉15宗,经端州区消委会调解后,消费者投诉问题都能顺利予以解决,共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919.8万元

从2016年9月13号至2016年12月12日,上述类型投诉还有11宗。期间,该公司已变更为新成立的公司,端州区消委会敦促新成立的公司按法律法规承担旧公司应承担的义务,但经过多次调解都未能及时得到解决,消费者花钱买了汽车却未能正常上牌上路使用都非常着急。为能帮助众多投诉人及时解决投诉中问题,端州区消委会联合工商经检执法部门采取对该公司通过宣传法律法规教育与执法相结合的措施,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对该公司涉嫌以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予以立案调查。通过对该公司实地调查取证,初步锁定了该公司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证据材料。另一方面,消委会敦促并跟踪该公司对投诉处理方面的进度,最终促使该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前把所有消费者购置轿车的手续送还。该案共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97.2万元,两项合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717万元


案例二:

隐瞒商品房实际面积 误差比超10%


2016年5月16日众多业主投诉怀集县永怀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皇御花园,自2012年起开售以来,隐瞒商品房合同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情况,向购房者出售一期某栋商住楼共有住宅300户、商铺41卡,合同书的面积和实测面积出现了超出法律规定的误差,事实上开发商在2014年8月份己经测绘出皇御花园商品房实际面积,直至2016年3月份开发商才公布此消息,受骗业主达300多户。皇御花园商品房实际面积与合同面积相差约6-10平方,面积误差比超过10%,涉及金额三千多万。初步与开发商协调的赔偿1.7%方案也不合理,部分业主只能无奈接受,还有相当多业主不接受此解决方案,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合理的赔偿,请求消委会调解。

根据住建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与实际面积之差,不得超过《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与计算》规定的商品房面积测量限差。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如果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怀集县消委会工作人员向该公司负责人陈生宣传法律,经各部门多方努力协商,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4日接受消委会的建议:商品房面积误差数一律按双倍赔偿。



案例三:

商家倒卖电话卡 用他人身份证登记信息


消费者伍先生于2016年3月16日投诉,位于肇庆市天宁北路63号“好世界购物中心”首层010号商铺的端州区广立通讯器材经营部涉嫌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端州区消委会立即对事件进行了调解,但投诉方多方抵赖。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消委会联合端州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对消费者投诉情况作了详细询问并提取了消费证据资料,同时端州工商分局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发出《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端州分局协助调查函》进行核查,发现被诉人确实存在消费者所述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端州分局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被诉人于2016年3月9日通过登录联通的沃云购网站用机器扫描伍先生的身份证原件,输入相关电话卡的信息为消费者开通了2张中国联通电话卡,号码分别为185……72和185……01。当事人把号码为185……72的中国联通电话卡以200元/套的价格销售了给消费者伍先生,而在伍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号码为185……01且登记用户为伍先生的中国联通电话卡以200元/套的价格销售给了其他消费者。

事实证明被诉人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所指的行为,构成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最终,被投诉人被工商部门罚款50000元并责令停止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对投诉人一切损失予以合理赔偿。



案例四:

微信集 (zan)欺骗消费者 商家诸多借口拒绝服务


投诉人邓先生、冼先生分别反映2016年4月参加端州区东湖一路四季天悦楼盘在微信平台举办的集活动,活动内容为集齐50个可获赠价值1660元的肇庆汇恒雷克萨斯4S店汽车保养券,诉求人集齐50个后前往四季天悦楼盘换领了汽车保养券,5月13日致电肇庆汇恒雷克萨斯4S店预约汽车保养时间,但工作人员表示5月预约名额已满,6月5日诉求人再次致电该店电话预约时,被告知6月预约名额已满。因诉求人保养券6月30日到期,该店表示不能再预约7月使用,诉求人对此表示不满,表示保养券上注明只需提前一天预约即可,且没有限定预约名额,认为肇庆汇恒雷克萨斯4S店涉嫌欺骗消费者,希望该店能为其安排汽车保养时间,请消委会协调处理。

四季天悦楼盘在微信平台举办的集活动通过点的方式对其楼盘作广告宣传,点者作为潜在的消费者或传媒者为商家达到了广告的效应,同样商家也应以诚信为本,履行承诺送出礼品,本案例中商家涉嫌合同违约。如果始终没有履行承诺,即涉嫌违反广告法及涉嫌欺诈消费者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可依据《合同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广告法》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经消委会调解,4S店答应为诉求人免费保养车辆,两位投诉人诉求得以满足。


案例五:

买手机强搭话费套餐 不诚信服务要退款


聂小姐反映2017年2月24日在端州区端州四路星湖国际广场三楼苏宁电器入口处的端州区键薇通信器材店(招牌:华为)购买了一台价值2799元的VIVOX9手机,付款后诉求人插入自己的中国移动sim卡,但手机没有显示,销售人员称需将手机卡升级至中国移动180元/月的套餐手机才能正常使用,诉求人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商家事先没有向消费者说明清楚就误导消费,希望商家将手机作退货处理,请消委会协助处理。

本案键薇通信器材店在销售手机过程中采取不诚信的销售手法,不以商品和服务的真实状况提供给消费者选择,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相关规定。经消委会教育、调解后,键薇通信器材店按投诉人要求作了退货处理。


案例六:

汽车保养被人恶性驾驶终获赔偿


钟先生于2015年12月7日在肇庆日产启辰4S店购买启辰R50小汽车,2016年1月4日进行首保时通知厂家赠送“智慧车管家”,1月12日14时35分到店安装后,17时30分取车。取车后通过该车的行车记录仪发现几点问题:1、一名员工认为升级不了行车电脑,能启动汽车开走即可;2、以赠送“智慧车管家”之名,4S店员工擅自驾驶本人小车到肇庆东风日产4S店更换本车发动机芯片;3、以赠送“智慧车管家”之名,肇庆东风启辰4S员工驾驶本人小车恶性驾驶。投诉人要求商家赔偿4个原装轮胎;手刹皮和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5000元;恶性驾驶违章费用由4S店负责。

经消委会深入调查了解,启辰4S店确实有投诉人所反映的上述问题,消委会也和投诉人一起咨询了援助律师,启辰4S店在售后服务中涉嫌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所提到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二)……。”经过消委会、援助律师团队的介入调解,投诉人得到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七:

教练携款跑路 60名学员学车“搁浅”

2016年7月23日,梁小姐投诉:肇庆市广宁县江屯镇的肇庆汽车技工学校的驾点教练陈势鹏收了60名学员的学费后不知所踪,同时肇庆汽车技工学校推卸责任,不肯为学员解决问题,已交全额学费的学员上肇庆学校练车还要加收费用,学校负责人一直未给我们一个明确的答复,事情日拖一日。驾校和教练让我们自己想办法找途径练车,自己去肇庆考试。现在驾校的安排是让我们之后每一科目另外交费(出现乱收费现象)去肇庆学车考试,食宿自理。作为一名消费者,想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我们的权益。希望驾校能安排教练和车辆到当地驾点,而不是让我们“自生自灭”,这个安排我们接受不了。希望学校担起责任,妥善安排广宁县江屯镇60多名学员的练车考试事宜!

市消委会将其转给市交通局处理,随后作出回复:位于广宁县江屯镇的招生处未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许可,用于驾驶实操训练的场地未经交通运输部门核准,均属违规行为,经广宁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招生处现场检查后,该招生处自行停止招生及培训业务。并做出以下决定:未安排入班的学员全额退款,已安排入班的学员按规定学时参加培训考试一次性通过免收一切费用,未能一次性通过则按规定收取补考费用,练车期间交通费、食宿费、长途食宿签证费用,学员自理。学员表示可以接受。



案例八:

新买两天农用汽车频漏油 20天协商换车招拒


陈生于2016年4月13日在德庆县德城镇大桥村的德庆远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时风风菱SF-130T大型拖拉机(农用汽车)付款43500元,购后第二天就出现离合器漏油、半轴漏油等,经过20天协商要求换车遭拒。无奈之下,投诉者陈生向德庆县消委会投诉。

消委会接诉后即与双方了解情况并召集双方协商。投诉者陈先生坚持要求换同类型的车辆,但被投诉者在生产厂家以不是车的主件损坏为由拒绝,说明只能维修或者由投诉者提出法律诉讼。调解工作陷入僵局,而德庆消委会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同时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的规定向德庆远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者进行多方说服工作。

经过德庆县消委会与双方进行将近一个月的多次调解协商,被投诉者德庆县远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主动为投诉者陈生购买的农用汽车更换六项汽车配件(更换新变速箱总成、更换新后桥总成、更换后轮左轮古、更换新的刹车皮、更换左半轴、更换新的罗丝盘)。


案例九:

商场买到三台“三无”空调 坚持维权终获换新


梁先生投诉2016年6月初期间他在大湾某商场购买了三台格力变频空调,每台3500元,合计共10500元,装机10多天后,发现该批产品无保修卡、无主机合格证,且挂机、电池、摇控器均无条形码,要求商场退货无果后到高要区消委会投诉。

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遇到被投诉商场不配合调解、态度恶劣的情况。在此情况下,消委会请珠海格力空调厂的技术工程师现场检查投诉人购买的空调机,到被投诉商场检查其他在售格力空调机基本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从厂家角度证实被投诉人销售的空调机内外机身无条型码,属于不合格商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检验合格证明等有关情况。”消委会在掌握一定证据后,再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人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最终商场同意给消费者更换同型号、证件齐全的新机三台。


案例十:

专卖店也有潜规则 名牌家具竟是假货


高要区市民冯女士、杨先生分别在2016年9月和10月来电投诉某品牌衣柜专卖店。冯女士、杨先生家中2014年年底装修,分别在某品牌衣柜专卖店定做了衣柜、酒柜、书台等家具,价款3.6万多元。但使用6个月后,分别出现不同程度的问题。经专卖店负责人上门查验质量问题后,派出技术人员上门维修,情况有所改善。但使用2个月后,同样的质量问题再次出现且更严重,多次致电该专卖店,几个月才派技术人员上门维修,维修期间,技术人员在拆卸维修过程中,发现衣柜材料不是该品牌的货,就不再维修了。和专卖店多次交涉无果,遂向消委会投诉,要求协助退款。

高要区消委会介入后,针对品牌真伪问题,引导消费者提升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指导消费者自行取证,向该品牌总公司提出申请鉴定,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提供有效的证据材料。10月16日收到该品牌总公司复函,证实并非该品牌产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消委会多次约谈专卖店负责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调解,最终该专卖店同意为冯女士、杨先生全额退款,高要区消委会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达3.6万多元。


消费中欺诈套路很多~

肇庆街坊在买东西的时候

切记要留一点心眼,遇到消费欺骗,

要坚决维护自己的消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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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发布编辑部

编辑 彭泰章

图片来源于网络

材料:肇庆市消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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